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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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出口业务,于1995年7月1日起,改由委托方办理退税。此过程涉及“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提供与办理。在正常情况下,《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在代理出口货物实际结汇后,由受托代理出口企业至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机关需及时录入证明相关信息,并与电子数据进行核对,确保无误后,出具证明文件。办理该证明时,受托代理出口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1. 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2. 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 出口货物外销。
4. 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若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执行收汇核销,则无需提供。
对于出口企业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同报关出口或进行收汇核销的,还需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主要依据上述流程与资料要求进行。具体细节则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指导,确保退税流程的合规性与准确性。
代理出口是指外贸企业或其他出口企业,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办出口货物销售的一种出口业务。代理出口业务的特点是,受托单位对出口货物不作进货和自营出口销售的帐务处理,不负担出口货物的盈亏。在代理出口业务中受托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委托企业属自营出口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