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监管历程,应实行怎样的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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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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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2 22:51
我国已经出台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规范,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投资实现行业特点都不相同,决定了他们在资金募集方式、投资理念、运作方式、治理结构、激励机制和风险控制等方面也完全不同。特别是因为这两类基金产生的社会风险方式不同,*的监管理念和手段也应该不同,所以说对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应该分开立法分开监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历程:
第一阶段:多头管理。2003年商务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内资私募基金来讲,主要是2005年国家*等十部委,包括人民银行、*,工商局,税务局,财政部等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明确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投资基金实施监督管理。其实在那个时点上,*真正更多监管的是公募基金,不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第二阶段:统一监管。2012年,*编办发布了《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通知更改了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体系,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部门从*变到了*。2013年,国办发107号文《**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107号文把各种类型的私募投资基金都归口到*管理。两个文件的发布改变了多头监管的情况,把对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管部门统一归口到中国*。
第三阶段,行政监管和自律规范相结合的常态化监管。2014年1月,协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的授权颁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2014年8月,*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下半年开始,协会出台了大量自律监管规定,包括针对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办法》,《内部控制指引》,《登记事项公告》)以及具体实施的法律意见书指引。*通过行政监管和协会自律规范将私募投资基金正式纳入了一种常规化的监管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