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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说明

2024-09-05 来源:榕意旅游网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说明

2004年10月20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局长令第13号发布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有严格的规定,企业了解这方面的内容有利于正确选择安全评价机构。

一、安全评价机构的分级和颁证机关

1. 分级

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分甲、乙两级。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能够从事的业务范围和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能够从事的业务范围,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的专业特长、资质条件确定。至于什么类型的项目或者企业、多大规模的项目或者企业,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或者乙级安全评价机构来承担,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另行作出规定。

2. 活动范围

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3. 颁证机关

甲级资质证书统一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

家局)审批、颁发。乙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其中从事煤矿企业安全评价活动的乙级资质证书,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

二、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

2.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3.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0万元以上;

4.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5.有12名以上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有与其申报从事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评价人员;

6.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7.安全评价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并且从事安全工作5年以上;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甲级资质证书的程序,由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评价资质申请表和前面条件规定的材料报国家局。材料的报送可以当面提交,也可以采用邮寄的方式。国家局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

2.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3.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4.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5.有8名以上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有与其申报从事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评价人员;

6.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7.安全评价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乙级资质证书的程序,由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评价资质申请表和前面条件规定的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材料的报送可以当面提交,也可以采用邮寄的方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资质证书的延期和变更

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在有效期内,资质证书遗失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补发。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1.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2.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3.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五、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的义务

《规定》主要规定了8个方面的义务:

1.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伪造、转让或出借资质证书。

2.安全评价机构不得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3.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4.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安全评价项目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5.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6.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7.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不得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

8.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应当每年填写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和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记录表,分别报国家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六、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的法律责任

1.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0 000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未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责令停止工作,限期补办延期或者变更手续,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补办延期或者变更手续、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0 000元以下的罚款。

3.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0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 000元以下的罚款:

(1)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2)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3)超出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4)评价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

(5)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6)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7)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

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 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 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 000元以上20 000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证书。

4.安全评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 000元以下的罚款:

(1)资格条件变化,不再具备从业资格的;

(2)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3)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4)违背职业准则,有失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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