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承诺函
致: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A
本私募基金投资者(下称“本投资者”)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投资者具有相应合法的投资主体资格,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规范性文件及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二、本投资者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并且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三、本投资者为自有投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为他人代持投资的情形。
四、本投资者已充分了解下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第十三条关于私募基金“视为合格投资者”的规定以及《证券期货投资适当性管理办法》私募基金“专业投资者”的规定,并承诺本投资者是下述规定之一的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
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如下: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证券期货投资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
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 万元;
2.最近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
3.具有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
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合格投资者承诺函》签署页]
承诺人: (如为自然人)
姓名: 签字: (如为法人或其他实体)
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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